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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米乐m6登录入口

更新时间  2023-04-07 13:04 阅读
本文摘要: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公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凭据本级政府授权举行预算治理运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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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公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凭据本级政府授权举行预算治理运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连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凭据需要和财力适当摆设资金增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其他单元。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摆设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罗本级财政摆设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元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情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罗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元为完成其特定的事情任务和事业生长目的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体例、执行的详细措施,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划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然应当细化到地域。

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然应当细化到地域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根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然。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效分类应当公然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然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元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元向社会公然。

单元预算、决算应当公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元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效分类应当公然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然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治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的详细内容和实施措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凭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划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治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罗:  (一)平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疆地域、贫困地域的财力津贴;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生长目的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划定的用途摆设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下列情形划分予以处置惩罚:  (一)切合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划定,有须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换,或者实际绩效与目的差距较大、治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盘算单元。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钱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盘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规模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等依照执法法例划定,根据国务院划定的法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治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历程中,根据划定尺度向特定工具收取用度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住民海岛以及执法划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划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治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根据财政部划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罗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根据财政部划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罗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收入包罗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划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谋划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划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支出包罗资天性支出、用度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罗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津贴收入、团体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津贴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详细措施,由上级地方政府划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津贴的详细措施,根据统筹条理由上级地方政府划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三章 预算体例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元体例的未经法定法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凭据设定的绩效目的,依据规范的法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历程、产出与效果举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效果应当根据划定作为革新治理和体例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尺度,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划分划定的支出预算体例尺度,包罗基本支出尺度和项目支出尺度。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凭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尺度,联合当地区经济社会生长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当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尺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体例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详细事项,划定报表花样、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联合本部门的详细情况,组织体例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卖力本部门所属各单元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体例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根据划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详细体例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联合当地区的详细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体例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体例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详细事项,划定有关报表花样、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凭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联合本部门的详细情况,组织体例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预算草案,根据划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详细体例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根据划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切合体例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切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体例预算要求的,应当实时向本级政府陈诉,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体例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体例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详细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体例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详细体例。财政部门卖力审核并汇总体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划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体例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元在体例预算草案时,应当凭据资产设置尺度,联合存量资产情况体例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谋划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治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补预算稳定调治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谋划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治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补预算稳定调治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谋划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体例内容包罗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元预算收入体例内容包罗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元预算支出体例内容包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元的预算支出,按其功效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增强项目支出治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

各部门、各单元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划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治理,并建设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转动治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治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议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治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归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凭据各地域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思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罗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生长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归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生长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当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摆设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治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归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卖力统一治理当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归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定时推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域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域提出预警,并监视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今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详细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其中,根据项目法治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凌驾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增补预算稳定调治基金。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摆设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一连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摆设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康健生长;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治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政、会计、内部控制、监视等制度和措施;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依法推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凭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理、拨付预算资金,监视各部门、各单元预算资金使用治理情况;  (五)统一治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归还,监视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导和监视各部门、各单元建设健全财政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划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陈诉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事情。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推行财政治理职能,凭据执法划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治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罗执法划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根据划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钱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换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批准,打消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存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增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批准、治理和监视事情。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治理。除执法尚有划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政陈诉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元预算执行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治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元的各项经济业务举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元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陈诉和绩效评价陈诉。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政治理的详细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执行,并根据划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陈诉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根据财政治理体制、征收治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划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实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元,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根据划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增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治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预算拨付,即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摆设支出的情形外,不得管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根据划定的预算级次和法式拨付,即凭据用款单元的申请,根据用款单元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划定的预算资金拨付法式拨付资金;  (三)根据进度拨付,即凭据用款单元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摆设刊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凭据国务院批准的当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摆设刊行当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其他部门和单元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元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元应当增强对预算支出的治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规模、提高开支尺度;严格根据预算划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摆设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卖力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元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设健全财政制度,增强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国库是管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司理。

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域,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司理。

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域,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

详细条件和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视,对中央财政卖力。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视,对地方财政卖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当实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以及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划定,增强对国库业务的治理,实时准确地管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划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六十六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管理资金拨付,并实时将款子转入收款单元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国库应当建设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六十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措施,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详细退库法式根据财政部的有关划定管理。  管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元或者申请小我私家,根据国家划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子。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增强对本级国库的治理和监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卖力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与国库的业务事情。  第七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尺度、罚没财物处置惩罚、经费开支尺度和规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当切合国家统一的划定;凡涉及增加或者淘汰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七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划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划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以及财政部陈诉。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增强对预算执行事情的向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泛起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预算治理有关事情,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举行评价、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元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举行监视,对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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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陈诉预算执行情况,详细陈诉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划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罗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陈诉,国库库款陈诉以及相关文字说明质料。详细报送内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划定。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划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质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设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划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质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凌驾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门。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

  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罗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划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当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刊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泛起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治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淘汰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接纳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暂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摆设资金送还。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摆设使用并优先用于归还相应的专项债务;泛起短收的,应当通过淘汰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各级国有资本谋划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摆设使用;泛起短收的,应当通过淘汰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元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政关系的同时,相应管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元体例的未经法定法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效果。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体例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花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联合当地区的详细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体例决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凭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要求,部署体例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花样。

  第八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凭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详细体例措施。  各部门凭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元决算草案的详细体例措施。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元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子,做好决算数据对账事情。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元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预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元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单元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认真体例本单元决算草案,在划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元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卖力人签章后,在划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实时体例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凭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体例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根据划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管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体例的决算草案应当实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以及下一级政贵寓报存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存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存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存案。

  第六章 监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视,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视;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陈诉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置惩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革新预算治理的建议、品评和意见,并实时回复。  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增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视,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目标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泛起的问题,实时接纳处置惩罚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视;凭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实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议,并将执行效果实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元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治理有关事情的监视。  财政部派出机构凭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事情。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元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举行审计监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例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违反划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管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划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换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政陈诉,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体例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政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恒久可连续性的陈诉。政府综合财政陈诉包罗政府资产欠债表、收入用度表等财政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举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议、项目实施和监视治理根据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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